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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还对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予以罚分,在 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并且驾驶人已经将其违规所处罚款缴清,记分
(09/30/2009 10:27:10,5) [查看全文]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练习驾驶时,都有教练员随车指导,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尚在学习中的学员还不能按照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只能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因此,如果驾驶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都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09/30/2009 10:26:32,3) [查看全文]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09/30/2009 10:25:53,4) [查看全文]
首先是悬挂机动车号牌。号牌的悬挂应当按照规定,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还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并切记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件齐全方可上路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09/30/2009 10:25:32,4) [查看全文]
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交验机动车,在登记时要提供以下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车主)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场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这是新法施行后的新增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其他证明、凭证。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09/30/2009 10:25:13,6) [查看全文]
找交警。凡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都属于交通事故。而“车辆”一词就包括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所以,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同样是交通事故,其处理与一般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
(09/30/2009 10:24:55,8) [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小区内的路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在此路面上发生的事故就不应归属为交通事故,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
(09/30/2009 10:24:28,7) [查看全文]
“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路。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
(09/30/2009 10:23:28,5) [查看全文]
新交强险强调责任感 
 
新交强险在今年2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新交强险增加了有责赔偿额度,适当减少了无责赔偿额度,使总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由于与车主利益息息相关,新交强险条例一经公布,就引起了极大关注。 
有责医疗赔付增加 
根据新交强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
(07/21/2009 17:53:57,6) [查看全文]
    新交强险已实施,新版交强险在保费和责任限额方面做了改变,同时无责财产赔付简化机制和大案提前赔付机制两项新理赔规定也同时实行。同时,未到期的交强险按新标准执行。记者采访相关人士,详细解读新交强险相关变化和注意事项。
变化1 死亡赔偿提高到11万元
新交强险责任限额由此前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0元调 整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依然是20
(07/21/2009 17:51:52,16) [查看全文]
    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新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 律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
(07/21/2009 17:50:05,1) [查看全文]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07/18/2009 17:54:40,7) [查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金的性质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而有所区别;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保险金也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 
  ■如果受害人未将交强险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则可以将保险金视为侵权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适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予以执行。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此外,在投保
(07/15/2009 13:09:43,3) [查看全文]
怀胎十多年至今仍然难产的燃油税,近段时间似乎开始了分娩的阵痛。从前不久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经济建设司副司长曾晓安的表态中,人们似乎感觉到燃油税出台的步伐加速了,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也认为,燃油税“不能再拖了”。然而记者多方调查发现,燃油税这个提了十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至今还远没到政策明朗的时候,恐怕要继续难产。 
  又闻“择机开征” 
燃油税虽然一直被搁置,但根据官方说法,十多年来一直都在“择机”出台。但最近一段时间,来自财政部官
(07/13/2009 14:29:34,1) [查看全文]
南方网讯  4月1日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即将施行,市场反应比较强烈。记者近日专门采访了几位品牌经销商,他们总结出了《办法》实施的利与弊。
利之一:市场更规范
《办法》实施后,经过汽车厂家同意,汽车品牌经销商可以建立自己的二级分销网点。对于那些目前并未获得厂家品牌授权的经销商,《办法》给予了半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的二级甚至三级经销商,只要在今年10月1日前获得厂家的授权,即可成为品牌经销商。中联汽车交易市场负责人告诉记者,目
(07/13/2009 14:23:38,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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