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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超车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行: (1)前车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因为超车时,后车都是从左侧超越的,遇有上述情况,后车再想超车就可能与前车相撞。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逞一时之快,以免发生车祸。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普通车辆遇到这些车辆应当让其先行,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 (09/30/2009 10:30:58,5) [查看全文] 同一方向上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上行车应按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达不到该速度的应在慢速车道上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超车。另外,摩托车要在最右侧的车道内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09/30/2009 10:30:33,4) [查看全文]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一年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以下几种车辆不能驾驶: (1)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3)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4)带有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09/30/2009 10:28:25,7) [查看全文] 一般来说,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在这6年的有效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在每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都没达到过12分,就可以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如果在10年有效期内,仍然每个记分周期都未达到12分,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再使用,持有过期驾驶证的人员不能驾驶机动车,需要重新考取驾驶证方可再上路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09/30/2009 10:28:03,4) [查看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3日,王某购买小客车一辆,并与某保险公司就该车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并未及时办理车辆号牌手续就驾车上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调解王某同意自行承担车辆修理费用。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07/27/2009 10:49:14,4) [查看全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08年的2月1 日零时起执行新的交强险,由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为1 (07/27/2009 10:48:21,34) [查看全文]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来区分的。按现行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含)以上时,属醉酒驾车。按照《安全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据经常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说,酒量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其实没有关系。 有的人酒量很好,喝几杯感 (07/27/2009 10:44:50,8) [查看全文]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可见伤残评定具有专业性,一般当事人很难判定受伤人员是否能构得上伤残。本交通事故网专家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通过学习积累掌握了伤残评定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病历卡及X光片,基本上都能判断出受伤人员是否能构得上伤残。对于不了解自己因交通事故所受的伤能否构得上伤残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约见专家律师 (07/24/2009 13:17:56,3) [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 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07/24/2009 13:15:18,10) [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 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07/24/2009 13:15:18,6) [查看全文] 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指出:“近年来, 交通事故案件大量上升,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遇到了一些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 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 (07/22/2009 15:55:59,9) [查看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 (07/22/2009 15:55:39,8) [查看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 (07/22/2009 15:55:06,5) [查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 (07/21/2009 17:49:45,1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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